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文章信息:【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1日 20:52 浏览量:3275】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2015-08-2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参与实施社会组织培育管理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全省女性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女性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和谐发展为前提、以不断创新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按照积极引导、加快培育、优化服务、促进规范、发挥作用的建设要求,突出发展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指导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女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参与水平,促进女性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女性社会组织是指以女性为主体、由女性担任负责人(秘书长),或是以妇女儿童及家庭为主要受益群体,为女性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且女性成员占一半以上的社会组织。

  加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模式,建设枢纽型女性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力争用35年的时间,逐步建成与江苏经济社会和妇女事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妇女儿童和家庭多样化需求相适应,门类齐全、形态多样、层次丰富、结构优化的女性社会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女性社会组织自律和发展的各项机制;确立妇联枢纽型组织地位,形成以妇联组织为核心和枢纽,覆盖更加广泛、功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作用更加显著的女性社会组织建设格局。具体目标是:

  1、发展数量倍增。重点培育公益慈善类、科学技术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女性社会组织,力争3年内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女性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实现倍增,城乡基层女性社会组织每个城市社区不少于3个、农村社区不少于2个。

  2、运作科学规范。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联系、引导和服务,指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作用,逐步实现联系和指导女性社会组织全覆盖。

  3、作用发挥明显。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提升服务能力,反映妇女诉求,维护妇女权益,促进事关妇女儿童的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提高妇女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凝聚妇女力量,共同在五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打造各具特色的公益服务和活动品牌,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产品。

  三、推进措施

  坚持完善机制与创新工作相结合、登记与备案相结合、扶持发展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女性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做好女性社会组织培育、指导、服务和发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女性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1、多样化培育发展女性社会组织。突出发展重点。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儿童及广大群众需求出发,积极培育有利于改善妇女儿童民生、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慈善类女性社会组织;引导建立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专业性女性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类基层城乡社区女性社会组织。探索灵活多样创建方法。对于面向人数多、服务能力强、与妇联工作联系紧密的女性群体,妇联组织应主动牵头建立;对于有成立组织意向,但人员较为分散、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女性群体,应积极发挥妇女骨干作用,支持和帮助她们健全制度、开展活动、密切关系、建立组织;对于热心公益活动,但缺少公认领袖的女性群体,应通过策划活动、促进沟通、培养骨干等方法,增强群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引导建立女性社会组织。借助阵地孵化培育。对于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女性社会组织,借助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创办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及各级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为其提供初期孵化、政策咨询、能力建设、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集约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类、专业服务型女性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并予以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以项目化的方式,重点培育建立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功能明确、活动规范的女性社会组织。

  2、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联系和指导。一是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组织交流研讨、开展项目合作、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等多种形式,促进女性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与社会各界以及女性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互动;动态了解和掌握女性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会员分布、工作活动开展等情况,及时为它们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导;借助江苏女性e天地女性社团频道,实现信息共享、人才共享、服务共享。二是搭建公共服务合作平台。多方吸引女性社会组织参加妇联组织的主题活动和重点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公益服务,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推进女性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互动合作的制度化建设,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营。三是引导规范管理。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引导女性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帮助和促进符合条件的女性社会组织正式登记或备案,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组织活动;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强化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良好服务。一是提供政策引导服务。民政及政府相关部门、妇联等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公共服务产品推介、培训交流等服务;实现女性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在登记备案、项目立项、政策扶持、活动开展等方面主动为女性社会组织解决困难,做好协调,提供帮助;建立健全考评、奖励机制,加大以奖代补、以奖促建力度,促进女性社会组织走上自我创新、追求卓越、品牌发展的良性发展轨道。有条件的县争取成立女性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二是提供能力发展服务。积极开展以组织管理、战略规划、政策运用、队伍建设、筹资发展、品牌推广等为内容的专项培训,提升女性社会组织的自我建设能力;积极开展以交流观摩、新知学习、活动展示、技艺比拼等为形式的实践性学习,提升女性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提供项目支持服务。鼓励、帮助女性社会组织申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承接民政、妇联及其他部门、社会组织服务妇女儿童的公益服务项目;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增强品牌意识,提高项目策划和组织实施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女性社会组织运用自身优势,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提高女性社会组织的活动力、发展力、影响力。

  4、构建枢纽型女性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枢纽作用,创新女性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模式,支持妇联培育、服务、扶持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妇女广泛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龙头带动作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争取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团结带领各级各类女性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引领聚合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紧密联系的团体会员和直接主管的女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广泛代表性或较强影响力的女性社会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吸纳为妇联团体会员。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妇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女性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女性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举措。民政部门依法加强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发挥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以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和管理服务、重点扶持和项目引导、建立培育扶持基地、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支持妇联及各类女性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管理和有效开展活动。妇联要发挥枢纽型组织的优势,积极培育、广泛联系、积极引领、主动服务各类女性社会组织,通过女性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妇女群众团结凝聚到妇联组织周围,真正成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坚强阵地和深受广大妇女信赖、热爱的温暖之家。民政、妇联等职责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创新社会管理和做好妇女群众工作的合力。

  2、坚持创新驱动。增强政府支持力度,推进加快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在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对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通过规范方式逐步转移或委托给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实行费随事转。创新管理模式,依法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范围,完善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枢纽型组织作用,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培训、岗位开发为基础,以培养中高级社会工作人才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长效机制,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女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职业化人才保障。

  3、加强宣传指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女性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女性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加入身边组织的主动性和参与率,为女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研究解决女性社会组织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探索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创新女性社会组织建设。要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培树一批女性社会组织典型,打造一批优秀服务项目和品牌,选树一批优秀女性社会组织领袖,引领各类女性社会组织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创新实践,努力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20131213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下一条: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大女性-江苏大学妇女联合会